李鲁村(1918—),曾用名李长鸿。山东省长清县(今济南市长清区)城关镇人。1938年7月参加革命,同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长清县委宣传员,1939年1月调任长清一区分区委宣传委员,次年2月调任中共泰西地委敌工部干事,后任科长。1940年11月,泰西地委敌工部合并于军分区敌工股,任股股长。1942年底任冀鲁豫一(泰西)军分区敌工科科长。1944年4月调中共平原分局党校(原为晋冀鲁豫分局),1945年7月任冀鲁豫军区敌工部“对聊办事处”主任(专做聊城敌伪工作)。抗日战争胜利后,历任冀鲁豫军区第一(泰运)军分区政治部保卫科科长,联络科科长兼泰运地委城工部副部长,冀鲁豫区党委济南工作委员会(简称鲁西工委)书记,冀鲁豫公安总局第一分局(泰西地区公安局)副局长兼冀鲁豫一(泰西)地委社会部副部长,1948年7月调冀鲁豫军区。12月任徐州公安局治安科科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春任徐州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同年10月任治安处处长。1952年秋,调任徐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政府委员。1954年4月任辽宁抚顺石油二厂副厂长,后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委委员,1957年7月调任中共抚顺市委监察委员会副书记,1965年7月调任中共辽宁省委监委副书记。“文革”期间到“五七”干校学习。1978年8月调国家三机部沈阳飞机设计所(六O一所)任党委书记(正厅级),兼沈阳松凌机械公司党委副书记。1980年8月调回江苏省徐州市,任中共徐州市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后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3年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