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卓,原名张兴纲,男,1915年1月生,山东省肥城县孙白村人。1937年2月参加工作。1937年泰安县山口镇小学教员。1938年2月至1939年5月泰安县十区抗日动员委员会教育股干事。1939年11月至1940年泰安县孙佰乡抗日乡公所教育辅导员。1940年秋至1940年冬泰安县三拾乡抗日乡公所教育辅导员。1940年至1941年3月泰安县抗日县政府文教科科员。1941年3月至1942年5月泰西专署秘书处文教科文书。1942年9月至1943年10月在濮县抗日区公所工作。1943年10月至1946年5月濮县抗日县政府司法科长。1948年6月至1946年9月冀鲁豫行署司法处审判员。1946年9月至1948年2月冀鲁豫行署民政处审判科副科长。1948年3月至1949年3月冀鲁豫行署民教处司法科副科长。1949年3月至1949年10月冀鲁豫人民法院主任秘书。1949年10月至1952年3月平原省人民法院副秘书主任。1952年3月至1954年9月新乡市人民法院院长。1954年9月至1957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1957年1月至1959年5月河南省司法厅副厅长。1959年5月至1960年10月河南省教育厅工业教育处副处长。1960年10月至1962年8月洛阳专署文教委员会副主任。1962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72年2月至1978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的核心小组组长。1978年8月河南省政法干校校长,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院长。因病于1992年1月5日在郑州逝世,终年7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