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仲,原名曲之安,男,汉族,1926年12月26日生,山东省黄县(现龙口市)曲阜村人。1944年10月参加革命工作并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北京第十中学、北京大学工学院从事党的地下工作,曾任北京大学工程院地下党党支部书记。1948年3月至1953年3月在华北局城市工作部、天津地下党学生组工作,历任天津市青委常委兼青工部部长、华北团委青工部副部长。1953年4月历任华北工程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建工部研究室副主任、建工部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建工部研究室副主任。1965年8月建工部一局三公司副经理、党委副书记。“文化大革命”中受到错误批判。1970年9月至1978年4月历任国家建委一局三公司党委副书记、四川省建工局三公司副经理、四川省建工局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副局长,并兼任四川维尼纶厂现场施工指挥部指挥长。1978年5月历任国家建委科技局副局长、国家建工总局科技局局长、国家建工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82年4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负责人。1982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1986年12月兼任中央纪委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组长。1999年12月离休(部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后,曾担任建设部顾问、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理事长、中国建筑业协会会长。是第七届、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因病医治无效,于2013年6月18日6时50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7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