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程九,曾用名于秉溪,男,汉族,1926年3月生,莱阳市大夼镇郭格庄村人。中共党员,初中毕业。原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正厅 级),高级政工师。 1944年6月参加革命工作,先在莱东县政府办的教师训练班学习,结业后,任小学教员,后调东诸麓、三都河、虎埠岭完小任校长。1947年2月参军,先后在五龙县武装部、南海军分区独立营、华野十三纵队三十九师一一五团八连任书记、宣教干事、文化干事。1948年因作战负伤,愈后转地方工作,先后在万第区任民政助理员、区长;山东省胶东行署华东军政委员会民政部、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华东办事处任秘书、科长;后调内务部任科长、处长;1972年调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任办公室主任;1978年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正厅级)。曾是自治区第六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