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1909.10-1993.4)原名王以勇。博平县岔路口村(今属茌平县)人。青年时期就读于北京弘达高级中学。1938年1月参加革命工作,任山东省第六区抗日游击司令部第二十九支队上尉书记。同年5月赴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学习。1939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抗大毕业后任晋察冀边区政府文书科长、自新学艺所所长。抗日战争胜利后,历任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狱政科副科长,承德市地方法院书记官兼市监狱长,围城县司法处长,热西专区司法处长,热西军分区政治部秘书兼军法处长、军政两部支部书记,热河省人民法院院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司法厅长、党组书记、省政法委员。1956年调最高人民法院任督导员。1958年4月调安徽省,历任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副院长兼党组副书记,省革委人保组审判组副组长。1973年主持恢复省法院工作,任副院长兼党组副书记。1982年任省法院顾问。1984年离休。病逝于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