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铭福(1922.10~1995.4),又名刘明福,男,山东沂北人。194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7年1月参加革命工作。 曾任中共山东省沂水县高桥乡总支部书记、中共高桥区工作委员会宣传干事、中共临朐县大关区工作委员会宣传干事。1949年2月至5月,在中共中央华东局党校学习,并随军南下至海盐。 1949年6月至1950年2月,任中共浙江省海盐县沈荡分区委宣传委员、沈荡区人民政府副区长。1950年5月至1951年4月,兼任武原镇人民政府镇长。1951年5月至1952年8月,任海盐县公安局治安股股长、嘉兴县公安局侦察股股长。 1952年8月至1954年7月,任浙江省嘉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一副院长。1954年12月至1955年12月,任中共嘉善县委委员。1956年1月至1958年3月,任湖州潜山陶瓷厂党支部书记。1958年4月至11月,任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58年6月至1962年8月,任嘉兴专员公署公安处和平农场党委书记。1962年8月至1967年12月,任海宁县公安局局长。1971年10月至1973年2月,任海宁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副组长。1973年4月至1978年12月,任嘉兴县公安局局长。1978年12月至1981年11月,任嘉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981年12月至 1984年2月,任中共海宁县委常委。1982年3月至1984年2月,兼任中共海宁县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主持工作)。 1984年3月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