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山(1926.7~2003.1),男,江苏赣榆人。1946年2月加人中国共产党。1946年8月参加革命工作。 1946年8月至1947年1月,任中共江苏省赣榆县城关区组织干事。1947年2月至1948年9月,任赣榆县镇海乡指导员。1948年10月至1949年2月,任赣榆县武装部副部长。1949年2月至6月,在中共中央华东局党校学习,后随军南下。 1949年6月至9月,任浙江省三门县六鳌区委民运委员。1949年9月至1950年1月,在浙江省公安干校学习。1950年1月至1952年12月,任海宁县公安局副股长、股长。1952年12月至1954年12月,在嘉兴文化补习学校学文化。1955年2月至1956年12月,任海宁县公安局第二副局长。1956年12月至1958年6月,任海宁县公安局局长。1958年6月至1967年12月,任海宁县人民法院院长(其中1959年10月至1961年4月在中央政法干校学习)。1967年2月至1970年12月,在海宁县“五七”干校劳动。1970年12月至1973年3月,任海宁钢铁厂负责人、厂革命委员会主任、厂党支部书记。 1973年3月至1984年7月,任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院长。1984 年7月至1986年6月,任海盐县人民法院局级巡视员。 1985年7月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