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刘效文,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辛庄镇下三山村籍。193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7年底至1940年冬先后任下三山村长、村党支部书记、保安乡动委会主任、乡党总支书记。 1941年初任莱芜县公安局审讯科科长,后调泰山行署公安局。 1944年4月组建历城县公安局先后任副局长、局长。 1948年1月带领历城县公安局20多名公安干部赴华东局党校参加南下学习。5月担任鲁中地区公安干部组编的一个中队的党支部书记、指导员,从山东惠民出发南下中原,穿越冀、鲁、豫等地,历时3个月到达中原局,先后任中原军区政治部归俘干部教导大队中队长、大队长。 1950年1月任中南公安局干部科科长、政保处副处长。 1953年3月调往江西。先是进国防工厂等部门,后任江西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公安厅副厅长、省委政法部副部长等职。 1957年7月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63年1月任中共江西省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1970年“文革”期间下放到江西景德镇。 1976年受命恢复动乱中被破坏撤销了的景德镇陶瓷学院。 1978年检察机关在全国恢复重建。9月受命恢复重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任命为副检察长、党委副书记。 1979年12月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1985年6月省顾问委员会常委。 1990年受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2014年5月29日8时42分在南昌逝世,享年9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