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逸敏女,汉族,1927年4 月29日出生,上海市人,1945年7 月参加革命工作,1946年12月加 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苏省淮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县 处级待遇),于1997年8月逝世。 主要业绩:1945年7月至 1945年9月,在新四军六师十八旅卫生学校学习; 1945年9月至1945年11月,任新四军六师十八旅 后方医院卫生员;1945年12月至1946年3月,任 苏中军区司令部门诊室见习医务员;1946年4月至 1946年8月,任华中医务学校三队学员;1946年9 月至1947年4月,任四纵队十四医院见习医务员; 1947年4月至1948年11月,任华东军区第三后方 医院见习医务员;1848年12月至1949年5月,任 华东军区第三后方医院医政科医政干事;1949年5 月至1949年7月,任华东军区卫生部医政处统计干 事;1949年7月至1950年3月,任上海市军管会卫 生处军事联络员;1950年3月至1950年7月,任南 京市公安局四处统计科统计员;1950年8月至1952 年8月,任马鞍山矿务局保卫科内勤;1952年9月 至1953年6月,任南京国营金陵机器厂保卫科内 勤;1953年7月至1957年11月,任南京市公安局 二处三科副利长;1957年12月至1966年1月,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1966年2月至1973 年9月,任淮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1973年 10月至1982年12月,任淮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庭副庭长、庭长;1982年12月经组织批准离休,享 受县处级待遇。在革命战争年代,她在部队从事医 务工作,参加了苏中七战七捷、济南、淮海战役。战 斗中,她冒着敌人的枪林弹雨,不怕死、不怕累,为 抢救伤员做出了大量工作。曾荣获淮海战役胜利纪 念章一枚。全国解放后她积极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和 建设,特别是在长达三十多年的政法工作中,她立 场坚定,爱憎分明,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 策、忠于职守,任劳任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在文 革后期参与多件大案耍案的重审工作,平反了清江 棉纺织厂所谓的“人民党”案件,彰显出一名老共产 党员的党性原则和忠于法律的立场。庄逸敏同志严 于律己,忠诚老实,襟怀坦荡,从不为自己谋私利, 把毕生精力都献给了党和人民事业。庄逸敏同志于 1997年8月逝世。原淮阴地委书记张景良同志挽 词:解放前弃文从军报国堪称女中木兰,建国后无 私秉公办案无愧人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