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全同男,汉族.1931年6 月出生,山东省淄博市人,中学文 化,1947年5月参加革命工作, 1949年3月加人中国共产党,曾 任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 员。 主要业绩:1947年5月任本 村青年团团长兼村文书。1948年6月于淄川墓王村 入学,9月30日毕业,学习土地法大纲、目前形势和 任务。1948年10月任华东支前委员会淄博支队第 一大队第一中队第一分队队长。1949年5月脱产任 淄川县蓼河区委宣传干事;1952年2月至1956年5 月历任县委组织部干事、秘书、区委审干办公室副 主任;1956年6月任淄川区委组织部副部长;1958 年12月任昆仑、洪山铁厂书记、厂长;1962年4月 任淄川区委纪委副书记、书记;1965年7月任淄川 区罗村公社党委书记;1971年8月任太河水库淄川 民兵团政委:1972年5月至1980年12月先后任昆 仑石油机械总厂革委主任、党组书记,淄川水电局 局长、党组书记,淄川区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等;1981 年1月任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委 员、经济庭庭长。1984年11月离休。1948年10月至 1949年3月参加淮海战役,立三等功。业绩曾入编 《天南地北临淄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