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臣,1914年出生,山东省博山县石马村 人。1939年1月参加革命。1940年5月起,先后在 泉河乡公所、池冯区池上镇公所,博山县委社会 部、县公安局审讯科、鲁中区公安局等处工作。 1942年8月,任博莱县公安局审讯股股长;1944 年1月,赴鲁中区党校学习;1944年8月起,先后任博山县、博山市、淄博特区公安局审讯股股长,博山县公安局西河分 局局长、县公安局股长等职;1947年8月起,调鲁中区公安局侦查队、鲁 中南公安局干部科工作,后调任山东省政府警卫科副科长。 1951年5月起,先后任华东局机关保卫处科员、警卫科副科长,上 海市人民检察院科长、组长等职。期间于1955年10月至l956年7月, 在华东政法学院学习;1957年5月起,先后任沪江船舶修造厂厂长,上 海重型一厂厂长,上海重型机器厂党委组织部长,上海市轻机公司党委 副书记等职。1969年10月,在工交“五七”干校参加劳动;1972年2月, 调任大屯煤矿机修总厂负责人、党委副书记等职;1977年12月,调回轻 机公司党委搞复查工作。1979年6月,离休。 1942年博莱县公安局审讯科长,建国前夕南下上海,曾任上海市公安局保卫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