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昭兰(1923-1957)邹县大律乡傅家庄人。1929年入本村私熟读书,后随其外祖父到邹县高等小学就读。1938年日军占领邹县后辍学,回乡务农。194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6年1月入伍,任邹县六区文教助理、分区委宣传委员等职。1947年随机关转移到渤海,任妇女干部学校机关指导员。1948年7月任尼山专署司法科干事。1950年7月任滋阳县法院审判员。1951年7月调山东省司法干校任分队副队长。1952年2月任平邑县法院秘书,7月任法院副院长,1955年12月任院长。1956年5月任中共平邑县委侯补委员。1957年上半年,他亲自做工作,解决了大三阳至元郭段的河道纠纷。7月,浚河上游突降暴雨,河水猛涨,河堤多处决口,傅昭兰身先士卒,抢险救灾。当元郭村北部被洪水淹没,房屋倒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他不顾个人安危,扶老携幼,组织村民全部转移安全地带。7月22日晚,汛情加重,县委在西张庄召开紧急防汛会议,傅昭兰在跨浚河参加会议时不幸被洪水冲走,壮烈牺牲。8月,追认为烈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平邑县人民法院院长傅昭兰烈士事迹》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