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 邹平县人, 1919年11月出生,193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5年以优异成绩考入邹平乡师, 1937年9月参加中国共产党在邹平组织的“民先队”和“抗敌后援会”,接受游击战术训练,成为抗日救亡积极分子。12月下旬,参加黑铁山起义,任抗日救国第五军(八路军山东纵队第三支队) 政治部宣传员。1939年4月上旬,在杨国夫司令指挥的太河反击战中,指挥得当,作战勇猛,被破格提升为教导大队教导员。 1939年9月,被选送到延安抗大总校受训,1941年4月毕业,先在八路军山东纵队保卫部任科员, 翌年7月被派往清河军区保卫部。在1942年底到1943年10月日伪对清河根据地进行的四次“大扫荡”期间,他多次带领武工队深入敌后,惩除叛徒和汉奸,并创下5天内拔掉3座日伪岗楼的战绩。 1944年1月,因多次负伤致残离开主力部队到渤海行署公安局工作,历任一科科长、垦利专署公安局长。1947年底渤海区土改整党会议和公安系统“三查三整”期间,因不同意康生给区党委和公安局的领导人扣“大帽子”,被认为是替右倾机会主义“鸣冤叫屈”,被撤职。 1950年5月,任惠民专署公安处首任处长,1951年8月,任惠民地委委员、公安处处长。1952年8月任惠民专署副专员,1953年5月任专员、地委第一副书记,1954年10月任地委书记。在中共八大会议上,毛主席听取山东代表团发言时,对李峰汇报的工作情况给予充分肯定和表扬。1957年11月底在帮助省委整风的干部大会上,因不同意省委农村工作的某些意见,受到批判,1958年3月,被撤销党内职务。1959年9月,李峰的冤案得到部分纠正,任新成立的渤海农垦局副局长。1964年初,担任省农业办公室副主任,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恢复和发展全省农村经济勤奋工作。“文化大革命” 中受到批斗。1972年10月,任南四湖流域工程指挥部党委书记。1980年1月,中共山东省委撤销了1958年对李峰所作的错误结论和处分,同月,年愈花甲的李峰担任省气象局副局长,又当了省政府驻德州、聊城两地区棉花工作组长。1982年底离职休养。1988年,中共山东省纪委撤销强加在李峰身上的所有不实之词,恢复原职级待遇。1995年11月26日病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