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立效同志简介:

于立效(1915 -1989) 坊前镇于家岭村人,出身贫农(佃农)家庭。少年时,随父亲靠给地主扎活为生,成年后,积极寻求革命和反对地主压迫。1939年参加了八路军九支民运队,受到了共产党人的熏陶、教育,接受了革命思想,毅然投身革命。 194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43年任本村庄长、党支部书记。同年12月任行政村村长。这期间他带领党员,发动民众,组建了农救会和民兵游击小组,组织开展“减租减息”斗争。1946年2月,任蛟山区副区长(主持工作)。1947年先后七次带领民工支援前线,出色地完成了支前任务,并荣立二等功。1947年7月任桑庄区副区长(主持工作)。1949年3月任区长,他不顾个人安危,打击反动势力,巩固革命后方, 保卫革命政权,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1949年10月后,先后任莒南县司法科副科长,县法院副院长、院长等职。1954年至1955年在华东政法学院学习。毕业后,先后任县法院院长、县委政法部副部长、蛟龙公社党委第一书记、县委政法部部长等职。1960年4月任莒南县政府副县长兼县委政法部长。十几年里,特别是长期担任政法部门领导期间,他坚持党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对工作认真负责,为莒南县的建设事业特别是政法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文化大革命”期间,他也同许多老干部一样,被打成“走资派”,遭受了极左路线的长期迫害,受到了不公正对待。1973年重新工作后,他先后担任县多种经营办公室主任、财办党组副书记。1979年1月任县总工会主任(7月后改称主席)。1981年9月在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他重返领导岗位以后,不计个人名利得失,始终保持旺盛的革命精神,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抵制不正之风,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调查研究,建章立制,以全部的精力投入工作。1983年12月,因年高体弱,主动从县级领导岗位退下来。离休后,他仍然坚持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关心莒南的发展,保持了革命晚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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