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英,女,1932年1月生,山东东平人。1949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7年参加东北民主青年同盟。1948年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干部学校学习。后任沈阳公安局干部科副科长、科长,1963年3月后任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干部处组长,沈阳建筑工程局组织科科长。1977年11月任沈阳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副局长。1978年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室副主任,纪律检查2室、3室副主任。1983年任中纪委常委。1994年1月任全国妇联常委。1978年、1982年、1987年、1992年、1997年分别在中共第11届3中全会、第12-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982年、1987年、1992年先后当选为中纪委常委。1997年当选中纪委副书记。全国妇联第4、5届执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