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 河北省盐山县(今黄骅)人。1935年在北平中学读书期间参加了“一二.九”运动。193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8年1月参加山东抗日武装,历任山东人民抗日游击队第四支队指导员、营教导员、团政治处主任、山东纵队第四支队教导大队教导员、支队政治部组织科科长、115师教导一旅政治部组织科副科长、科长。1943年后历任鲁南军区3团政委,鲁南军区第一军分区副政委。刘春毕业于抗大第2期。1945年10月后历任山东军区(山东野战军)第八师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华东野战军第三纵队政治部主任,第三野战军第二十二军政治部主任,第三野战军特种兵纵队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参加了鲁南、豫东、济南、淮海、渡江等重大战役。建国后任华东军区炮兵副政委、政委。1952年入朝作战,任中国人民志愿军炮兵指挥所政委。回国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南京)炮兵系政委,炮兵学院(宣化)副政委,炮兵政治部主任等职。1961年11月调入外交部,先后任驻老挝经济文化代表团副团长、代团长,1962年7月任中国驻老挝大使馆临时代办,同年10月任中国驻老挝首任大使。 1969年任外交部亚洲司司长。1972年任中国首任驻土耳其大使。1976年任中国驻坦桑尼亚大使,1978年兼中国首任驻塞舌尔大使。1980年任中国驻埃及大使。1982年6月任外交学院院长。1988年后任中国亚非学会副会长、中东学会会长、中国老挝友协会长。1994年10月离休。第六届、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刘春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一级解放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并曾荣获朝鲜二级国旗勋章、老挝友谊勋章。1988年7月被中央军委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