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仲贤同志简介:

远仲贤男,1931年9月生,籍贯山东省胶州,中共党员,原司法局局长、调研员。?司法战线的一名老兵 远仲贤 我1931年9月出生在胶县里岔远家阿洛村。1945年家乡解放,我在村里担任儿童团团长、青救会会长。1949年在胶河县入伍,同年加入新民主主义青年团,1959年6月加人中国共产党。 入伍之初,跟随领导组织参与了一些解放区农村小学宣传教育、建乡建政、农业互助合作等民主改革和巩固政权等经常性工作,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独立工作后,历任胶县人民法院副区级审判员、庭长、党组成员,县委“五七”干校书记、副校长并主持工作,党校副校长,县广播局书记、副局长并主持工作,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 在我40余年的革命工作历程中,主要战斗在党的司法战线,长期的司法实践也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1954年共和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全面实施司法改革,1955年被调入胶县人民法院工作,一干就是20余年。当年组织安排这项工作,自己心里很矛盾,一方面组织信任,工作光荣;另一方面怕自己能力有限,难以胜任工作。因此,始终坚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法律政策,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从一般工作到独立审判的过渡。在当时随着推翻三座大山,彻底废除“六法全书”法制体系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主要依据上级的指示、解释等来开展审判工作,坚持以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公安司法政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和反对逼供等审判原则来审理各类案件。对于政治刑事案件,依照政策指示务必对当事人交代清楚,并切实尊重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权和上诉权,避免差错,保证案件质量。审判民事案件,注重以团 I为主。因民事案件中包括婚姻家庭等案 件,大多是人民内部纠纷,通过案件处理以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对经济案件及刑、民案件涉及经济问题的,坚持赃款赃物随案清点,随案递交原则。在收案过程中,坚持严肃稳健的生活作风,不吃当事人的饭,不喝当事人的水,不取当事人亲友的证据,有效避免了案件当事人的疑虑。在法院工作期间,审理和参与解剖刑、民案件数百件,尚未发现任何冤假错案,为维护国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治不法分子起到了一定作用。 1980年,负责组建胶县司法局。上任伊始,出席了全省第一次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会议由省委召开,省委常委出席,省公安厅厅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会议。省委主要领导传达了中央指示和省委意见,并宣布冯乐进同志任山东省司法厅厅长,全省县(市区)以上全面建立司法行政机构。会议的主要精神是传达中央关于加强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和全面恢复加强政法工作,迎接党的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到来。会后,县委对此次会议极为重视,连夜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并及时传达到各部、委、办、局及乡镇主要负责人,政法部门及全体干警。在县委的大力支持下,会议贯彻十分得力,整个战线受到鼓舞,在文革中被“砸烂”(指文革中砸烂公、检、法)的冤怨二气进一步得到排除,面貌为之一新,县司法局在较短时间内建起构架,开始行使职能。当时,还分担法院部分工作,最为紧迫的就是报请县委、县政府调配人员,充实扩大审判队伍,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财力及装备保障等等。另外,就是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大力宣传民主与法制建设,协同公、检、法等部门以实际行动学习和宣传新宪法(82宪法)和陆续颁布的新法律法规,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新高潮。1983年,打击刑事犯罪斗争,首战告捷,19841985年开展了打击经济犯罪斗争,成果丰硕,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特别是1982年颁布新宪法后,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成为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重点。“一五”普法开始,由于县委重视和支持,全县上下从机关干部到 工农群众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一次法制教育。在县委主要领导的亲自参与下,在县、乡(镇)机关首先掀起了学习高潮,由公、检、法、司主要负责人分头给各级领导作辅导,并组织了全县第一次副局及副乡镇长以上领导干部学法命题考试,掀起了人人学法的新高潮,效果显著,得到了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充分肯定,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在司法局工作的十余年时间里,由于严格依法办事,主动争取党委支持,与兄弟部门通力配合,与干警打成一片,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任期内历届党委领导的肯定,多次受到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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