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华烽河北省威县人,生于1920年3月。1936年2月参加革命工作,1937年1月加人中国共产党。 土地革命时期,任村党支部书记。 抗日战争时期,任河北省威县区和县青救会主任、宣传部长,江苏省沭阳县第七区区委书记、教导员,县青救会主任,宿迁县桃源、太山、邵店区区委书记、教导员。1945年6月到苏北党校学习。 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共绥滨县委书记、县长、县独立团政治委员,佳木斯市副市长,桦川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原松江省农林高职校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兼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民法院党委书记、院长,市人事监察局党组副书记,市政府监委副书记、主任,政法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市机械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委顾问。 1985年5月离休,享受副省级待遇。离休后担任党史研究会、老干部协会副理事长。 在黑龙江省新四军研究会第一届、第二届会员大会当选为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