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浪 江苏省铜山县人,生于1927年4月。 1941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1943年9月加人中国共产党。 抗日战争时期,先参加游击战,后参加新四军四师九旅,开辟邳(县)睢(宁)铜(山)解放区,从事抗日工作。曾任铜山六区尖山乡党支部书记、乡农会会长兼联防队事务长。1943年底调徐州东南近郊开辟新区时为公安办事员,负责锄奸工作并组建区队开展游击战,后调任铜山县公安科科员。 解放战争时期,先后任灵壁县铜睢县公安局侦察干事、审讯干事,铜睢县局机关党支部书记,华东野战军卫生部科员,上海军事管制委员会联络员,安徽省肖县公安局内勤股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黄口公安分局局长,宿长地区治淮保卫科副科长,泗洪县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县委副书记,安徽省公安厅文保科长。1954年调任哈尔滨国营一二O厂任技安科科长、保卫科科长,黑龙江省冶金厅钢铁处副处长,中国木材公司黑龙江省公司经理、书记,省冶金局副局长、省地质局副局长、局党委委员兼省黄金公司经理。后因省黄金公司改为中直正厅级单位,则为公司专职经理。 1987年2月中国黄金总公司颁发奖状,授予其突出贡献奖。 1989年离休(正厅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