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波,原名于庆澍,河南省范县人,中共党员, 1923年4月生,1940年参加革命工作。1940年在范县中 学毕业后赴冀鲁豫边区中学,毕业后参加地方游击队。 1940年在范县胡楼小学任教师。1942年任范县工商局会 计,同年参加根据地反扫荡战斗。1943年任范县税务所 副主任,期间赴华北财经学校学习。1945年任范县一区 民政助理,期间参加解放朝城、阳谷战役。1946年任范 县工商局行政管理股股长,期间解放郓城、菏泽时带领 民工支前。1947年任第二专署工商局行政科科员。1950年历任菏泽专署财委监察处秘书、股长、秘书。期间: 1 952年1 0月被平原省人民政府任命为菏泽专署财政监督 股股长(根据山东省委组织部[ 1994]组通字26号文件 规定,50年代任命的科级干部按县级干部对待)。1956 年调任北京中共中央监察部秘书处副科长。1959年历任 黑龙江省阿城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书记兼组织部 长。1 973年历任中共定陶县委常委、县革委会副主任。 1980年历任菏泽地区人民银行副行长、行长、顾问,经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为副厅级待遇。在黑龙江省阿城和 山东省定陶县任县委常委期间,参加历次党代会、人代 会,1982年参加山东省人民银行学术研究会,所著《对 货币流通的两点看法》荣获二等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于海波(1923.4—2013.12),男,汉族,河南省范县 人,1941年2月参加革命工作,1950年1月加入中国 共产党,1986年1月离休,在革命战争年代不怕牺牲,不计个人得失一心扑在工作上;清正廉洁大公无私,帮助同志关心他人。为革命斗争事业和社会主义金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离休前任中国人民银行菏 泽地区中心支行顾问。